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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在燃气行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08-1-28    阅读次数:2266次    来源: 中燃网   

    燃气作为一种优质高效洁净的燃料,逐步被广大用户接受,成为城市能源消费中一股新生的力量,发展前景广阔。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管好用好可以造福人民,反之则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安全管理是燃气行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从燃气的生产、运输到使用,每个环节都应严格把关,确保万无一失。我们在日常的燃气管理工作中,由于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政府规章,感到燃气生产、经营管理容易规范,难点在于用户的安全用气管理。尽管我们通过各种媒体以及经营企业大力宣传安全用气常识,但用气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液化石油气钢瓶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定期检验,但居民、宾馆、饭店等用户使用的钢瓶绝大多数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有的甚至使用15年之久却从未检修过,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己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供管理部门决策。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存在的合理性
  目前,城市燃气的发展以管道燃气为主,管网敷设发展迅速,很快布满了城区的大街小巷,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尽管如此,但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在各城市中仍占有一定的比例,是城市中管道燃气不可缺少的补充气源。以青岛市为例,截止到2001年底市区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为28.5万户,比上一年增加l7万户,而管道燃气用户为29.1万户。笔者认为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在城市中,尽管管道燃气发展迅速,但总有一些地区未能敷设,这其中包括一些无法敷设燃气管道的地区,例如城市的老市区,由于建成时间长,道路狭窄,各种市政管线密布,从国家规范安全间距考虑,这种道路无法再敷设燃气管道,这也是城市中制约管道燃气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解决办法只有进行旧城改造,拆除重建。在这些地区,用户只能选择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使用管道燃气一次性投人大,存在不合理性。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发展管道燃气用户都收取集资费,用于建设燃气管道工程。例如:青岛市区人工煤气的集资费为3800元/户,各县级市集资费为2200——2800元/户不等,这增加了用户的投资,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投资少,用气效果差不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户都算经济帐,投人的管道燃气集资费可以买几十罐液化石油气使用,能使用好多年。所以,在管道燃气敷设的地区,仍能存在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
  (三)随着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越来越方便。目前,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大都实行“电话一打,送罐到家”的便民服务,用户不用出门,便可随时拨打热线电话,供气单位会免费取送钢瓶到家,用气十分方便快捷。这增强了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与管道燃气用户的竞争能力。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的危害性
  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的危害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钢瓶制造的质量问题。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厂家出厂的钢瓶合格率低,存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现象,从源头上使钢瓶存在安全隐患。2001年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是,抽查了55家钢瓶厂生产的YSP一15型钢瓶,其中有5家产品质量查出问题,占抽查企业总数的9.1%。查出的质量问题有:(1)使用非气瓶用钢板;(2)水压爆破试验不合格;(3) 气瓶容积小。此次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表明,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行业的质量问题依然严重,低价倾销和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违规违纪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另外,还有一些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厂家,其生产设备、技术力量、选用材料等均达不到国家要求,其产品质量更无法保证。笔者近日对一家大型厨具批发市场进行调查,发现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晶牌比比皆是,生产厂家各地都有,粗略地估计有80多个制造单位。而全国具有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的企业只有62家,多出近20多家无证企业。出此之外,市场内有的YSP一15型新钢瓶竟卖40多元,而正规厂家生产的YSP一15型钢瓶的单只成本为65元左右,该钢瓶的质量可想而知。
  (二)未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200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对在用的YSP一0.5型、YSP一2.0型、YSP一5.0型、YSP—IO型和YSP一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一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应按报废处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周转钢瓶大都能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容易规范管理,管理的难点在于用户(包括居民及宾馆、饭店等公共福利用户)手中钢瓶的定期检验问题。这些钢瓶大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象一颗颗定时炸弹一样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性。其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及时维修和检验钢瓶,甚至超期使用。表现在钢瓶角阀密封性能达不到要求,腐蚀严重或存在外部损伤,承压强度降低;有的应按规定报废却仍在使用。
  2.违反国家规范私自存放、使用钢瓶。表现在使用时无安全管理措施,储存场所封闭不通风。
  3.存在旧钢瓶买卖现象。旧钢瓶绝大多数未经定期检验,无原始购买发票,其使用期限无从查证;回收者只做简单表面处理,甚至不做任何处理又重新上市买卖,存在安全隐患。
  据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由于在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率低,导致近年来火灾、爆炸事故频繁发生,引发的事故次数己上升到仅次于每年锅炉、高压管道发生的事故次数,应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钢瓶检验单位的检验质量良莠不齐,存在安全隐患。这表现在:
  1.有些钢瓶检验单位为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成本,从而简化检验工序,不能按照国家规定逐项进行检验,检修后的钢瓶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国家规定,一只钢瓶的检验工序有30多道,需从各个方面对待检钢瓶进行重新测定、检修,从而保证了检验后钢瓶的安全使用。
     目前,各地对检修钢瓶的价格大都制定了统一指导价,目的是为了避免低价竞争,保证检验质量,但实际情况低价竞争普遍存在。2000年山东省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制定了钢瓶检修指导价,例如YSP一15型钢瓶的检验价格为34元,而实际检验市场价为20元左右,大大低于指导价格,检验质量难以保证。
  2.检验单位的设备、人员素质存在较大差异。国家规定,检验单位的设备应配备齐全,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员证,企业还需拥有一定数量的高职称技术人员在关键岗位严格把关。但有些单位为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许可证》,聘用一些兼职技术人员或填写其它单位的技术人员来申报资质,而实际上岗人员则是从社会上招聘的雇佣工,无检验资格,弄虚作假。另外,检验设备也存在不全或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这些都难以保证检验后钢瓶的质量。
  3.无证检验单位依然存在。这些单位由于收费低,占领了相当一部分检验市场。它们的检验设备简单,检验工序少,往往只对送来的钢瓶进行除绣、喷漆等表面处理,更换的角阀等部件大都是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检验质量无法保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制造问题的解决措施
  1.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制定计划,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生产厂家进行抽检,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2.相关部门联合对钢瓶销售市场的进行检查,查处的非法钢瓶予以没收,查处的无证生产企业坚决取缔,并定期对外公布。
  3.各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钢瓶销售实行准销核准管理。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的产品进行准销许可,规范钢瓶经营市场,保障用户的使用安全。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问题的解决措施
  如何解决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的管理工作,原因是绝大多数未检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于用户手中,分布面太广,且无相应的处罚规定。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强调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重要性,要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未经检验的钢瓶。但用户大都不愿自己花钱检验钢瓶,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受利益驱使不能严格把关钢瓶,充装未经检验的钢瓶,使这项工作难有进展。
  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只有从液化石油气的源头即经营单位人手,只要经营单位把好钢瓶检验关,这个问题便可圆满解决。具体的措施是液化石油气经营实行立户制度,即要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开展立户工作,把用户手中的钢瓶折价回收为企业的周转瓶,使用户始终使用企业的周转瓶,手中不再存有自己的钢瓶,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要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供气户数配备一定数量的周转钢瓶和备用钢瓶,以保障用户的用气换瓶需求。
  2.按照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在钢瓶的明显位置喷涂本单位标识。
  3.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定期将周转钢瓶、备用钢瓶送有资质的单位检验,超期报废的钢瓶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破坏处理。
  4.不得充装非本单位的周转钢瓶和用户自存的钢瓶。
  5.严禁买卖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销售及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问题的解决措施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人员少,管理范围广,不能按照要求及时抽检检验后钢瓶的质量,这给管理带来了弊端。解决办法是引进监督机制,由其它部门进行监督。例如:国外通过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原因是钢瓶进行了保险,从而保证了检验质量。同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外公布钢瓶检验单位合格名单,以便其它管理部门和广大用户及时了解正规的检验单位,从而消除了无证检验单位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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